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本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含兵团,下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及从事职业教育研究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在疆工作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援疆教师,按国家政策,经派出省份具有相应评审资格的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执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章 高级讲师
第十八条 教科研成果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七)独立或作为di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地(州、市)、师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自治区、兵团级集训队。
(九)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或主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十一)艺术学科教师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根据上述高级讲师的职称评审条件来看,需满足3项教科研成果,可以选择出版教材、著作以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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