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通知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zui低工资标准。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zui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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